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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518/2025-323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 告
2025-12-05???09时31分 浏览次数:


             公告.pdf
                                                                                                 公       告

 

陈晓雪、赵桂芳、赵少博、王文红、许悦、门海滨: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与偏岭大桥交叉口西220米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联系电话:2155695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1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2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3号

      4.《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4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 第005号

      6.《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6号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5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1

当事人: 陈晓雪 。

 址: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1-301室

经查明,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1-301室楼顶建设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现场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听)字(2025)第001因无法送达,2025年9月28日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送达,公示时间为30日,要求五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至今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人民壹仟捌佰伍拾捌圆伍角(?1858.5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2

当事人:赵桂芳 。

地 址: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1-302室

经查明,你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1-302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现场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听)字(2025)第002号)。因无法送达,2025年9月28日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送达,公示时间为30日,要求五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至今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2,1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3

当事人:赵少博 。

地 址: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1室

经查明,你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1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现场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听)字(2025)第003因无法送达,2025年9月28日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送达,公示时间为30日,要求五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至今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肆圆玖角(?2,144.9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4

当事人: 王文红 。

地 址: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2室

经查明,你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2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现场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听)字(2025)第004号)。因无法送达,2025年9月28日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送达,公示时间为30日,要求五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至今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伍圆叄角(?2,165.3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5

当事人:许悦。

地 址: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3-301室

经查明,你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3-301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现场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听)字(2025)第005因无法送达,2025年9月28日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送达,公示时间为30日,要求五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至今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玖元贰角(?2,189.2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6

当事人:门海滨 。

地 址: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3-302室

经查明,你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3-302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现场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听)字(2025)第006号)。因无法送达,2025年9月28日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送达,公示时间为30日,要求五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至今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零贰元(?1,502.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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