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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517/2026-336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澳门英皇娱乐场_英皇娱乐棋牌-游戏*官网@:公开征求《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2026-05-12???11时38分 浏览次数:

澳门英皇娱乐场_英皇娱乐棋牌-游戏*官网@:公开征求《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

 

完善我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承德市住建局反映。

联系电话:0314-2025355

电子邮箱:zjjwyk@chengde.gov.cn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12

 

 

 

 

 

 

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

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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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正常有序衔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管理以及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接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包括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进驻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承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各县(市、区)所属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活动和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

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应当在必要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后出现的问题。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部分职责。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职责,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专业经营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费用,不得因未缴清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履行合同约定,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工作,保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连续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约定之日。

第九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解聘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退出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管理项目,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为由拒绝退出: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按程序选聘新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三)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限届满,业主大会依法生效的表决决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约,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依法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

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交接工作

第十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办理交接和履行退出义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做好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终止物业服务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终止物业服务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示。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合同约定的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等事宜进行平等协商,形成交接方案,方案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小区公告栏、主要出入口、电梯轿厢等)公示不少于七日;

(三)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解约或终止物业服务时间前,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表决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办理退出交接。在街道办事处现场指导监督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约定的时间办理承接查验手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其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及移交手续

(五)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大会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合同届满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做好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工作,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及移交手续。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在业主代表的监督下,由街道办事处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承接查验手续。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承接查验及交接工作参照承德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  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应当及时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期间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后方可进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

第十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终止或解除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就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设施设备权属、有关债权债务等争议,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及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碍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

十八  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物业服务企业解聘或选聘、账务清理结算、组织业主表决、物业查验及交接等工作,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可从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小区公共收益等途径列支。

十九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主动、不配合沟通退出事宜,未根据双方约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等情形,造成无法履行退出程序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行退出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指使、强迫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进驻的,致使住宅小区无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签字同意该决定或指使、强迫的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协调解决。仍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扣除相应分数。原物业服务人故意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暴力阻止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交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持生效的胜诉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进驻物业项目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拒不撤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交接中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按照《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三次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直管部门)、小区业主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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