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13524/2026-33600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持续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保障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公布6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守法经营,合规执业,恪守道德底线,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承德旅游城市形象。
案例一: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2024年6月18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收到案件线索函,经查,2024年6月11日,承德某旅行社订购的用于旅游行程的越野车辆无营运手续。该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2025年8月10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收到转办投诉,投诉者称承德开发区某旅行社使用车辆故障,耽误行程。经查,承德开发区某旅行社向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订购车辆和服务,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385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2024年7月16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收到上级交办,经查,承德市某旅行社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也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构成了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2024年7月24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收到案件线索函,经查,202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承德市某旅行社擅自给旅游者增加了三个行程,擅自给旅游者减少了两个行程,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该旅行社构成了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案。2025年10月22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收到案件线索函。经查,2025年10月14日中午,王某某在普宁寺景区为游客提供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构成了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王某某两年内再次被查处,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整,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案。2025年5月1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在普宁寺景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王某某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构成了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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