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吗?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和城乡居保待遇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可由本人选择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中的一项,终止并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以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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