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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如何申请非无物质文化遗产?

  • 时间:2018-11-29 12:01:36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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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1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
、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
、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
、具有鲜明特色,在街道内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
1
、申报报告: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向区文体局提出本街道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街道办事处意见。
2
、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
、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5
、已正式公布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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