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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美术馆服务规范

  • 时间:2018-11-29 12:01:08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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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美术馆服务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美术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美术事业发展现状及要求,制定《江苏省公共美术馆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共美术馆,其他美术馆参照执行。

二、服务设施和环境

第三条 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展厅及主要设施必须用于文化艺术作品展览展示,严禁以租赁、转让等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第四条 美术馆应对外实行全面免费开放(特殊展览除外),其陈列展厅、多功能厅、宣传廊等公共空间应同时向观众免费开放。

第五条 美术馆应有醒目的标牌标识,出入口、通道应设有指引牌,用于引导观众进出和参观。门厅内和各楼层设有楼层功能分布图,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参观须知》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六条 美术馆须设有用于宣传展览的橱窗或专栏,内容须及时更新。

第七条 美术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障人群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第八条 美术馆责任区域内应保持环境整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数量及位置分布合理。

第九条 美术馆公众区域为无烟区,禁烟标识明显。

三、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十条 公共美术馆应实行全面免费开放。其它美术馆对未成年观众集体参观应实行免费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群体观众参观实行减免门票制度。

第十一条 美术馆开放时间安排应与公众休闲时间相协调,省级美术馆全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其他美术馆应在240天以上。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第十二条 美术馆因故闭馆(布展除外)暂停对外开放一周以上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一周对外发布公告;如遇突发事件需要临时闭馆的,应及时对外公告。

四、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美术馆应积极策划、举办倡导主旋律、反映时代风貌、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具有特色的艺术精品展览,省级美术馆全年展览不少于40个,市、县级美术馆分别不少于30个、20个。

第十四条 美术馆须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教育服务,每年要主动与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等开展文化共建活动,不断扩大影响。

第十五条 美术馆须在陈列展览、宣传讲解、学术研究等方面起示范表率作用,努力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十六条 美术馆应编印馆史资料介绍和相关展陈介绍等信息资料,积极创办馆办刊物,加强对观众艺术鉴赏等活动的指导交流。

第十七条 美术馆须积极开展数字化服务,建立本馆网站或网页等数字服务平台,提供馆藏藏品和陈列展览等情况介绍,数字化服务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美术馆须于醒目位置设置服务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近期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九条 美术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观众提问,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为观众提供轮椅、婴儿车、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五、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美术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举止端庄,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美术馆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主动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因故离岗时必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二十二条 美术馆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逐步实行安检制度;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美术馆须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观众留言本,公开监督电话,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征求观众意见调查表发放数量,省、市、县公共美术馆分别不少于1000500200份,回收率不得低于80%。对观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正确的要认真采纳。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可作为江苏省各级公共美术馆绩效考评依据,其解释权在江苏省文化厅。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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