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市医学引进新技术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引进和应用医学新技术,进一步提升新发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和常见疾病与重大疾病防治能力,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市医学引进新技术评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为市内首家应用,填补我市同类技术空白,技术指标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医学新技术。
(二)为近5年内国内外、省内外发明并投入使用的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三)申报的新技术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已在本单位实施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前),积累了足以证明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推广应用到其他单位的,可提供推广应用证明。其中凡涉及人体的技术必须符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管理规定,技术引进时即获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需附新技术引进时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复印件);由病案管理部门出具具体应用的病案号、3份(含)以上相关病案首页复印件(至少1份为2021年1月1日前的出院病历),并提供典型病例备查。病案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及病案管理部门章,推广应用证明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经济效益证明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破除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等要求,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必须正式发表,数量不少于1篇但不超过5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应不少于1/3(均要求发表于2021年1月1日前),且均未在历年获奖的医学引进新技术评估中使用过。纯实验或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五)申报的新技术必须具有相关准入资格。对于申报国家卫健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7版)》范围内的医疗技术,应提供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证明;涉及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并获得国家相关批准文件;干细胞、体细胞临床研究须遵循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要求。
(六)重点支持: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与公共卫生关键技术研究、重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研究、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研究、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及健康风险因素控制研究等。
(七)可提供具有原卫生部认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检索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2021年1月1日(含)以后的查新检索报告。
(八)下列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1.完全为创新性自主开发研究项目。
2.非市内首家引进和开展的新技术。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或落后、淘汰技术,不宜再行使用。
4.引进的技术或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未获得技术准入资格或未得到相关技术认证部门批准。
5.与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风险高、创伤大,不宜推广使用。
6.引进的技术未得到同行公认,有明显争议,尚无明确使用结论。
7.违反技术常规,技术机理不明,无准确资料和数据证明引进的技术为成熟先进技术。
8.缺乏足够的应用例次数,引进时间不足一年。
9.单纯依靠引进的设备、仪器、试剂、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展的新技术工作,技术难度不高。
10.管理科学、卫生健康软科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
(九)依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项目依托单位和完成人须恪守科研诚信并出具科研诚信承诺书,所有完成人均对项目有实质性贡献;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存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
二、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确保上报的新技术引进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二)项目申请人登录“连云港卫生健康科技管理信息平台”( http://117.60.146.9:8089/)在线填报“医学新技术引进评估申报书”,同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pdf版本),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三)各单位应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word版本和pdf版本同时)上报市卫健委科教处。个人申报、材料不全或逾期不报的概不受理。
联系人:袁玲、雷飞宇,联系电话:858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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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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