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在参保人死亡次月15日前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办理申报的,不享受1000元丧葬补助金。继承人申报时,应提供参保人的火化证、身份证或户口注消证明,在结算表上签名即可。对低保、五保、优抚等已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参保人,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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