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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告知书

  • 时间:2024-01-22 11:03:2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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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告知书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规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开始征收,现就东海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城区城镇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单位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搜索“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选择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选择征收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城镇垃圾处理费”,根据城管环卫部门核定的缴费数据及相应征收项目、品目进行申报、缴费,或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开通电子税务局的,可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缴费。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可扫描右侧二维码下载并注册“江苏税务”APP,通过“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款。
居民:居民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东海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
三、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东海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规发〔2023〕5号)文件要求,对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经营个体户等征收标准如下:
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区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元。城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行业垃圾处理费、生产垃圾处理费:企业自愿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1、专业市场,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各类专业市场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
2、医院住院部、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客房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月6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征收。
3、餐饮、酒吧、饮食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游业餐饮部分),收费标准为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户每月18元征收,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元征收,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厨房、休息室、仓储等面积。
4、小型超市、小型教育培训机构、小型娱乐场所、照相馆、服饰、办公文具、电脑耗材、五金材料、车站、停车场、车辆销售、修理厂、加油站、废品收购站、理发及美容店,五金水暖、网吧、药店、门诊或诊所、房地产售楼处、珠宝店等商业、服务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0元,3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年108元。
5、舞厅、保龄球馆、健身房等的娱乐业,每平方米0.20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6、各类临时摊点,收费标准按摊点占道长度每米每日0.5元。
四、征收管理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入库。县环卫部门对缴纳义务人的缴费情况做动态管理,对漏缴、少缴、迟缴的,反馈税务部门核准并进行更新、更正、催缴补征。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税务、财政、环卫、人民银行联合上报相关部门纳入征信系统,并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六章第38条中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感谢广大市民对东海县环境卫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敬请大家对我们工作中不足之处给予建议和指正,共同营造良好的县城区卫生环境。
咨询电话:环境卫生管理部门0518-87251693、税务部门12366

东海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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