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规定:
一、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征幅度、减征期限。
(一)减征幅度
1、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数 |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减征比例(%) |
1 |
不超过5000(含)元的 |
100 |
2 |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
50 |
3 |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0 |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二)减征期限。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年、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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