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9号建议的答复

  • 时间:2022-07-21 16:22:19
  •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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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增加维修资金续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尽管对于物业维修资金续筹有上述规定,但因为没有罚则,实际操作中地方行政部门无法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维修资金续筹是业主权利。但同时,物业维护也是业主的义务,当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完毕并不能续筹时,仍应由业主出资维修。物业维修资金续筹目前是全国性难题,全省目前还没有维修资金实现续筹的成功案例。

另外,老旧小区改造属于政府推动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并限时完成,并非由业主发起,也无法把物业维修资金续筹作为改造与否的前提。

您的建议是我们相关工作的努力方向。下一步,我们将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进行调研,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有小区业主大会提出续筹打算,我们将全力配合,积极帮助其履行相关手续,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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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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