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4.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7.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除外);
1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