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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 时间:2018-08-21 12:00:00
  • 来源:社保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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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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