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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关于加强全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的提醒告知书

  • 时间:2024-03-25 08:59:11
  • 来源: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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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
在岗履职管理的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药品零售企业,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现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且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并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四、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五、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六、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履职、兼职,未经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七、欢迎广大消费者对全县各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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