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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93
发布机构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12-23
标 题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16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经澳门英皇娱乐场:同意,现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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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澳门英皇娱乐场:同意,现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扶贫办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体育局连云港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00412月)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帮扶。坚持以人为本,扶残助残,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扶持残疾人实现小康目标,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进一步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全市残疾人实行帮扶优惠政策。

一、生活保障

1.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可比健全人提高10%20%。目前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按照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实行医疗保险的农村,应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并享受优惠照顾。

3.对“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和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或入敬老院,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对于农村“三类人”,即:“三无”对象:因家庭成员有病,致使家庭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居民;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年收入不足800元的,可由政府补齐,并可免除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其他社会负担。

4.各地实施的草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可提高补助标准。对居住草危房且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特困残疾人户,其住房由政府包建。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住所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照顾安排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二、社会环境

5.政府和社会创造良好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生活的条件,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6.公园、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盲人乘坐市内公交车、轮渡予以免费。盲人乘坐其他营运车辆给予优惠照顾。残疾人代步的专用车免收停车费。电信、邮电、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和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残疾人外出活动,公民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7.大力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区要铺设盲道、坡道,安置交通道口语言提示器、残疾人专用电话亭、服务柜台等设施。积极推行城区公共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鼓励电视、电影播出配有字幕或手语翻译的节目。城区中心新华书店有盲文书籍和音像制品出售,图书馆备有盲文书籍和音像制品。

8.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法定的“全国助残日”,各地要围绕“助残日”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为残疾人多办实事、办好事。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广泛开展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继续实施“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鼓励社会各界参加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劳动就业

9.各级民政部门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福利企业年检,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待遇。

10.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1.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或失业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政策调整除外)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从事个体生产、商业性经营的,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或营业额不达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减免;农村残疾人自行开发、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减免有关税费照顾。

1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提供安排下岗失业残疾职工。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撤消、解散、停产、破产、并转,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

13.各级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残疾职工,免费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门票费。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上给予优惠。

14.各级工会组织要对贫困残疾人职工家庭给予帮扶和救助。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

四、扶贫解困

15.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各级财政要适当加大用于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

16.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县扶贫部门要把有生产能力的残疾人户列入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对象备选名册,农村信用社要优先考虑向残疾人户发放。

17.继续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

五、教育培训

18.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对接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的在校生免除书本、杂费,减免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费、杂费;对在城市中小学借读的务工就业的农村残疾人子女,免缴借读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考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19.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残疾人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对低保对象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金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20.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对功能正常、不影响正常履行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残疾人,报考相应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并考核合格的,应优先招录。

21.市、县(区)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盲、聋、弱智学校(班)等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对不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22.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优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残疾人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降低残疾人培训收费标准。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六、医疗康复

23.围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减免相关费用。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24.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人到医院(卫生院)就医,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照顾。凡低保对象残疾人,在本市范围内就医的,免收门诊诊疗费,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30%

25.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和经费配套要求,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市、县(区)、乡镇(街道)应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15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销售福利票所得的福利资金每年应提取20%用于残疾人康复。慈善机构也应在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困难。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入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七、文化体育

26.政府和社会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文化、体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各级体育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指导,在条件较好的业余体校和体育训练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少年残疾人运动员在训练地、器材、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并积极组织和支持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国内比赛和交流。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文化交流或体育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

八、法律援助

28.残疾人的公民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对严重侵犯残疾人权益的事件,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家庭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

29.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都要重视、支持残疾人维权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注意倾听残疾人意见,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30.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残疾人求助,依法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应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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