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9-00166
发布机构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4-20
标 题 澳门英皇娱乐场: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9〕6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澳门英皇娱乐场: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澳门英皇娱乐场: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用工需求下降,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就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效应,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实施困难企业培训援助措施。困难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依法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近5年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经济困难时期,通过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且年内裁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安排补贴资金,执行时间暂定为2009年内。

(二)实施困难企业就业补贴帮扶措施。缴费无历史拖欠,在当前经济困难时期积极采取待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且年内裁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确定。

(三)延长部分企业的就业补贴期限。200812月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于2009年期间到期,并继续使用原就业困难对象的市区企业,补贴期限暂定顺延至2009年底;对200812月仍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市区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原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期限暂定顺延至2009年底。

(四)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及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

缓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偿清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五)规范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帮扶。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已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

(六)扩大政策帮扶就业困难对象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就业困难人员: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2、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3、特困职工家庭的;4、残疾的;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8、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9、夫妻双方均失业的;10、单亲家庭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困难类别和程度的不同,可分别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购岗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20091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七)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标准。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此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1231日。提高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扩大政府购岗范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

(八)提高企业吸纳就业财政贴息贷款额度。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九)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从2009年至2010年底,利用20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

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

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十一)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审批制度和落户限制性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在全市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有重点地做好困难家庭大学生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

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降低创业门槛。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十三)落实鼓励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复员转业军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实行鼓励创业的社保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市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继续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

(十五)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1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返乡创业农民纳入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

对于返乡创业人员自带资金回乡创业的,各县区可按实际投资金额,参照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时间的利息补贴。

(十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容整治时要统筹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

积极创造条件,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水电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七)建设见习(实训)基地。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承担见习(实训)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给予培训补贴,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九)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以及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运作等。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制定。

(二十)加快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依托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整合科技、经贸、农业、供销等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创新审批手段,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二十一)切实加强促进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担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协调推进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围绕重点行业和群体,积极制定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计划,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机制,有效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当地工作考核体系,加快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建设。

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城乡劳动者提高创业意识。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成功创业。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四、加大财政资金调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适当扩大支出使用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保补贴、购岗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二十三)适度调整保险政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对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行业单位,2009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在2009年内,适当调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二十四)多渠道筹措就业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创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9131日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市、区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对200921日后按新的政策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落实各项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即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2009年起按本意见规定认定的困难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帮扶措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除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即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市财政根据各区就业资金支出规模,按相关规定从市区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对各区进行补助,专项用于就业、创业,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征收的职工教育统筹经费,要优先用于本意见规定的实施困难企业培训援助的支出。

五、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劳动关系

(二十五)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

加强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介入、妥善处理。

(二十六)妥善处理困难企业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时问题。 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停工、停产、歇业期间,采取安排职工休假、轮休作业或组织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的,可与职工平等协商,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支付生活费。企业因暂时性的困难,不能及时、集中支付应支付的加班工资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困难企业中的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研发、生产加工等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