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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3-00408
发布机构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7-02
标 题 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3〕6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英皇娱乐棋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澳门英皇娱乐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根据《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澳门英皇娱乐场: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英皇娱乐棋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澳门英皇娱乐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英皇娱乐棋牌: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优先、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英皇娱乐棋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各县区(含各园区管委会、新城新区建设指挥部,下同)安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安委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分类分级、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帐等各项工作。

  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号)等文件要求,履行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职责,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监管基础台账等各项工作,对各县区、管委会、指挥部等属地管理单位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属地管理单位、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并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无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不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行业监管归属,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分类参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分为151类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对应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工矿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级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基础,并结合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和企业实际,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

  2013-2014年,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全面实现的过渡期,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标准适用现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划分。

  从2015年起,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适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即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为一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A级,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为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B级,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为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C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为D级。

  第八条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行业优先原则,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等级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企业及时登陆《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定级直接定为D级:

  (一)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涉险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第十一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申请或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单位决定,退出《信息系统》: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解散的:

  (三)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四)新(改、扩)建项目的承建单位,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应用业务的推广、培训和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填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变化及生产经营实际、重大隐患治理等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四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逐级降级:

  (一)当年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

  (二)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第十五条 在日常监管中,D级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当降级情形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属地管理单位在7日内确定,并在确定后7日内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十七条 较低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升的,报属地各县区、管委会、指挥部安委会及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级别,原则上实行逐级升级。

  当年被给予升级、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不得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 被给予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认为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安委办备案,作为以后逐级升级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升、降级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辩。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实施监督检查为辅;C、D级单位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其执法检查频次和指导力度。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级或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分析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市安委办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日常监管情况的督查,并根据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及时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整治或专项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新(改、扩)建及其它原因导致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管理单位报备,30日内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库,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五章 考核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安委会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C级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享有市级以上各类安全生产荣誉的参评资格,A、B两级优先;D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在督办的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一)本辖区遗漏登记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量10%的,或本系统遗漏登记监管单位数量超过总量5%的;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级别核定出现错误数量超过抽查确认总数10%的;

  (三)督查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四)对新(改、扩)建项目正常生产经营后未按要求及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在限期内未治理到位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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