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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035
发布机构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3-06
标 题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3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澳门英皇娱乐场: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切实提高我市债务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澳门英皇娱乐场: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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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14年2月18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澳门英皇娱乐场: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切实提高我市债务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澳门英皇娱乐场: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事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通过平台融资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及开发园区建设,形成一大批优质政府性资产,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同时我澳门英皇娱乐场:性债务规模不断增加,潜在债务风险因素逐渐凸显。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从发展角度正确处理债务规模与偿还能力之间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规模适度、调优结构、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原则,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把防范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防止债务风险向财政风险转移,努力实现促发展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

  (一)统一扎口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扎口审核、数据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凡出现债务数据严重不实、举借债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债务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违法或违规融资等行为的,将依照《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苏发〔2012〕15号),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市财政在地方政府债券分配、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核定、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方面,将进行相应扣减。

  (三)加强部门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举债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审论证,监督下属单位严格按照债务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举借债务,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等相关数据,提升债务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债务的运行管理,对财政性负债形成的资产要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动态监管债务资金运行全过程。要制定经营性债务资金收支计划和资产变现计划,保证资金运转透明、高效,保证债务及时、足额偿还。

  三、注重制度建设,构建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

  (一)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将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逐步启动报同级人大审批,对同级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负有政府性债务的非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平衡情况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债务主体的负债规模应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等有单独管理规定的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规范政府性债务申报审批制度。各县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非平台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区统一管理。各县区、各部门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等方式进行公益性项目融资,以及发行公益性项目企业债券,无论其实施主体是否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由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债务风险论证和规范性审核同意后(超过风险控制警戒线的地区,还需经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发行程序;发行完成情况须及时报同级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债务风险论证和规范性审核不作为财政担保的依据。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三)完善政府性债务系统数据报送制度。要做实政府性债务基础数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各行政和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负有政府性债务的非融资平台公司、按现行财政管理级次所辖下一级政府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口径,结合审计署审计口径对本单位债务情况进行核实,凡属政府性债务的,全部纳入政府性债务系统统计管理范围。各单位每月报送包括财务报表、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新增情况、债务还款情况等在内的信息,通过软件系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核查或专项核查,主要核查政府性债务基础数据、债务资金使用、偿债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情况等,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四、加强使用管理,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效益

  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经审核批准的资金使用方向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债务主体要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其安全、完整。债务主体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列示。债务主体应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工决算,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决算和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

  五、强化风险防控,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

  按照政府性债务谁举借、谁偿还原则,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自2014年起,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参照省财政厅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对上一年度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核算,对风险超过警戒线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并责成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偿债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已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地区,债务余额原则上不得增加,如确需新增债务余额,须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风险未超过警戒线的地区,其下一年度债务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且债务风险不得超过警戒线。各级政府要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偿还风险,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各县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

  六、实行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制度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财预〔2013〕182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初审本级土地机构年度可融资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土地储备债务资金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将土地储备机构债务及时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其他政府性债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一旦发生违规行为,酌情核减当年土地储备可控制规模,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土地储备债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逐步实行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七、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要求,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行为。切实规范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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