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8-00175 | ||
发布机构 |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8-02-21 |
标 题 |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8〕2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 ||
时 效 | 根据《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澳门英皇娱乐场: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精神,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一)鼓励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使市、县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元和3000万元以上,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二)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兴办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担保公司;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为促进我市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桥梁作用,市级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支持全市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再担保给予支持。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担保体系建设。
(五)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并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七)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
三、推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金融业务。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单笔在保余额和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的15%,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环保型企业、出口创汇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列入支持重点。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审批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服务;要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品种,扩大担保覆盖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良的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合法自主开展业务,不得向担保机构指定担保对象。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合理确定反担保措施和方式,适当放宽企业的反担保条件。对小企业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不能提供全额有效资产抵(质)押的贷款担保,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资信评级,采取资产抵押和个人(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反担保措施。
(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收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受保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
四、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业务开展良好的骨干担保机构,要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十四)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十五)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服务
(十六)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连云港银监局参加,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负责市担保公司业务的指导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八)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九)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建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设立不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实行备案制度,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备案办法颁布后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设立与变更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企业〔2005〕1257号和发改办企业〔2006〕736号文件规定,由市中小企业局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十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制度。担保机构定期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各级主管部门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小企业担保金额等指标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各级政策扶持项目的依据。
(二十二)建立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风险控制、资金运用等经营状况,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三)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不按要求参加考核和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不享受国家、省和我市各项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四)市担保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密切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关系,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发展行为,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要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要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促进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