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6-00443 | ||
发布机构 |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08-31 |
标 题 |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6〕11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诚信社会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时 效 | 根据《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英皇娱乐棋牌: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澳门英皇娱乐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英皇娱乐棋牌: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诚信社会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或被处以警告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执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下同)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或次要民事责任但拒不执行的;
(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下同)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下同)的;
(四)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但拒不执行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6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但逾期不改正的;
(五)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的;
(六)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督促一般失信行为人整改,也可给予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可视情节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惩戒方式:
(一)暂停或减少政府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设置信用分,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予以信用分减半。
第九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惩戒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二)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不给予政府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四)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五)不予批准开展信用担保等金融类业务;
(六)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或被处以警告的;
(二)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2个月以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被法院判处管制或拘役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延误执行或部分执行的;
(四)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五)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的;
(五)严重偷税抗税或骗取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自然人失信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督促一般失信行为人整改,也可给予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可视情节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惩戒方式:
(一)暂停或减少对自然人的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惩戒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二)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三)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投标,限制贷款。
第四章 教育与修复
第十七条 社会法人、自然人享有知情权,可按规定查询其信用记录,并可按规定申请查询相关利害关系人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法人、自然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单位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自然人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条 各县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市、县区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建设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大力强化信息应用服务。各县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做好受理、调查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