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1-00514
发布机构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 发文日期 2021-12-02
标 题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1〕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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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1〕55号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英皇娱乐棋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澳门英皇娱乐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英皇娱乐棋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层基础,提升社会治理规范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2020年第14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与同级综治中心一体化运行,制定上岗公示、工作例会、巡查走访、情况报告、事项准入、分级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原则上应控制在1500人/网格以内,不得随意变更网格容量。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会同民政部门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息采报。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二)便民服务。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三)矛盾化解。协助排查发现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四)隐患排查。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五)安全防范。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人口管理。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七)法治宣传。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八)专项活动。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协助做好涉及文明城市创建、城乡建设、公益保护、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九)其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相关部门统一编制全市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动态增补,并向社会公布,与网格员能力不相匹配的事项,不得下放到网格。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 按照“专职为主、兼职和志愿者为辅”模式,配齐配强网格员。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在新招录社区工作者时明确专职网格员身份,根据社区工作需要建立全科社工值班服务机制,将社区工作人员明确为专职网格员,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第十四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好、沟通交流好、群众口碑好;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在职党员干部、“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老乡贤)、治安积极分子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建立上岗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网格发现、社区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级响应、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制定配套措施办法,办好分流事项,积极推动本系统服务管理措施在网格内延伸落实,切实增强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重要支撑的基层社会治理合力。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加强对网格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为“三官两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调解员、网格员”和“律师”)100%进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有计划引进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工作,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同步建设,打通网格化中心与12345政务服务、公安110非警务、“1+4”基层执法审批服务改革、应急管理等平台系统,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基础支撑和核心平台作用,与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等一体化运行,做到功能集成、反应灵敏、扁平高效,为群众提供组团式、全方位、零距离的优质高效服务。县乡两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应做到“四有”。即有阵地:场所相对独立,功能设置科学合理,设备设施符合国标规范要求;有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坐席员,满足工作需要;有机制:组织协调、协同联动、情况报告、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制度机制健全完备;有保障:组织领导、运行经费、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各项措施保障有力。

第二十八条 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运用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和力量联动融合。乡镇(街道)级以上中心建立分流指派机制,将有关事件根据职责分流至网格化联动部门;涉及公共服务类的事项,分流至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格化联动部门应明确具体联络人,定期与同级中心对接,或派人定期进驻中心,或者依托全市网格化信息平台线上处理网格员上报的相关事件,确保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有人抓、有人管。

第二十九条网格员每天对网格进行基本巡查走访,根据指令开展排查走访,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租住户、生活困难家庭、重点人员、特殊人群等登门走访,并将走访情况登记入册、第一时间上传至网格化信息平台。在巡查走访时能够处理的事项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协调处理。发生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网格员和当事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条网格化联动部门对于基层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事件,责成专人在7日内积极处置,并反馈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化解处置的,市级部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个月内协调解决,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同级中心。要加强对处置事件的跟踪管理,网格化联动部门对于已经办结的网格员上报事件进行定期回访、跟踪问效,确保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在规定时间内,确保事件流转办结率达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对专职网格员鼓励实行“基础薪酬+绩效奖金”的薪资结构,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完善专职网格员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工作运行和队伍稳定。专职网格员要比照城乡社区工作者确定相应工资标准,兼职网格员补助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00元,网格志愿者要落实志愿服务积分奖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县区、乡镇(街道)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录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两委换届或调整补充人员时,要注重从优秀网格员中选拔;村(社区)发展党员时,要注重从网格员中发展。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居)妇联执委。

第三十七条 县区全面建成网格学院(社会治理学院)或设立专门培训中心,常态化、全覆盖开展线上线下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市级重点开展网格教员、网格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县区级重点开展网格长和网格员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3次。全市每年至少培训5000人,切实解决网格员流动性大、素质不高等问题;纳入网格工作的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培训,行业部门加强对网格员业务指导,提升网格员综合业务技能。网格员入职前要接受岗前培训,每年对辖区网格员轮训一遍,确保网格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低于3天,鼓励引导网格员考取社工证。

第三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区要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经常性督导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上巡查与实地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通报、纠改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对考核不称职的网格员予以调整、解聘。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推进缓慢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落实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网格所在单位负责,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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