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1-00520 | ||
发布机构 |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 | 发文日期 | 2021-12-14 |
标 题 | 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1〕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英皇娱乐棋牌:宗教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规发〔2021〕7号.pdf |
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英皇娱乐棋牌:宗教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英皇娱乐棋牌: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事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积极引导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宗教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准确把握宗教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履行好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体系,把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纳入党校教学内容。
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属地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公安、国安、民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旅、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依法做好宗教工作。
第五条 县(区)政府应当把宗教事务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完善主体在县(区)、延伸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社区)、规范到点的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网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第六条 申请成立县(区)宗教团体应当经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申请成立市宗教团体应当经市民宗局审查同意。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未依法登记成立的宗教团体不得以宗教团体名义开展活动。
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登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宗教团体修改章程,应当报原登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原登记民政部门核准。
宗教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所在地同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所在地同级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该宗教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年度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后备人才库。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加强教风建设,组织开展教风检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疫等工作。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支持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健全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档案、安全、防疫、人员、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应当规范用工行为,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宗教团体应当健全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原登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宗教团体应当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宗教团体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审代管机制,实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宗局。
市民宗局应当自收到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市民宗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宗委审批。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由所在地宗教团体向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宗教团体的申请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完成后,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对依法应当注销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消防、防疫、文物保护等安全防范制度,明确人员及其职责,配备必要的物防、技防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免收门票。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担任或离任,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正式赋予或解除职责。
第二十条 跨市、县(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举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的培训,举办、联合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10日前报告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主题内容、授课人(报告人)、规模、参加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主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产管理,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好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管理和使用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有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五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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