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1-000071 | ||
发布机构 | 澳门英皇娱乐场:办 | 发文日期 | 2021-02-01 |
标 题 | 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1〕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英皇娱乐棋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英皇娱乐棋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pdf |
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英皇娱乐棋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英皇娱乐棋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以建筑配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本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逐步推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违法停车、违法设置障碍物、违法收费等行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公安、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紧密衔接。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确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收费等手续,并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所在地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权属资料、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确需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区)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并将数据接入市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依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通过公正公平方式选择管理服务主体。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范划设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等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规格、样式设置公示标识牌,不临街的停车场还应当设置停车场指示牌;
(三)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车辆顺序停放;
(四)工作人员佩戴证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五)配备与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提供整洁、安全的停车环境;
(六)按照规范建设智能停车管理设施;
(七)发现长期停放等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发票;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停车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支付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举办、承办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以及“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场专项规划,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道路停车泊位限时停放的,驾驶人应当按照标明的停车时段、停车范围停车。超过规定时限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生产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机动车在停放期间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停车人恶意逃避支付停车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要求停车人支付停车费。有恶意逃避停车费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系统,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