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519
发布机构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0-24
标 题 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6〕1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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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英皇娱乐场:关于印发英皇娱乐棋牌: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英皇娱乐棋牌:教育督导规定》已经澳门英皇娱乐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英皇娱乐棋牌: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市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


  第六条 实行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七条 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任命或聘任督学和专家组成员,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督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专家组成员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鼓励聘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具体办法由教育督导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级督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城乡一体化的落实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师资力量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就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


  (二)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


  (四)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应当结合学校特点分类实施,具体办法由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


  第十四条 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学校指派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3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学校应当每3至5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需要就教育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等开展专项督导。


  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要求实施。


  对于办学不规范、受到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众举报并查实的学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增加对其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经常性督导的次数。


  第十六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向指派其实施督导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责任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或者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不事先通知学校。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督学或专家组成的督导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督导小组,并事先确定督导事项,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报送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评估意见》,并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督导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的《督导评估意见》。


  《督导评估意见》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指明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评估意见》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并发布教育质量评估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评估监测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导报告作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教育改革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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