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娱乐棋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1〕85-1号

  • 时间:2021-09-27 0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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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棋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85-1号

当事人:陈珠凉

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20712****

住所:东海县高新区*******

当事人陈珠凉(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5月18日、6月10日对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确认,省厅异地执法人员于4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部分生产线于2021年4月20日投产至今。法定代表人陈珠凉对上述建设项目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4月27日由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27日、5月12日、6月10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四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陈**、刘**、王**、居**系受该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5月12日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由刘**、王**、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5月12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由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由陈**、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由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在该公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由陈**、居**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0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公司拍摄的照片4张和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在公司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70 -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

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提出:由于“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是在小部分试生产阶段,故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70-1号告知书涉及的处罚金额应当降低,主管人员不应是重大过失

经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该公司一期“日产40万瓶珍稀菌菇项目”于2016年通过审批,2017年投入生产至今已多年,而二期“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珠凉作为项目负责人,应意识到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不能投入生产,主观态度定为“重大过失”并无不当。经计算核实处罚金额无误,故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仍维持原拟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裁量起点为25%;1.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态度,重大过失,11%,见证据5、6、73.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见证据5、6、7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1%”。

罚款金额=[25%+(0%+11%+20%+0%)×(1-25%)]×20万元=9.6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英皇娱乐棋牌: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英皇娱乐棋牌: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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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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