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娱乐棋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1〕85号

  • 时间:2021-09-26 16: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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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棋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85号

当事人: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珠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MLT861

住所:东海县高新区麒麟大道南侧99号

当事人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5月18日、6月10日对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省厅异地执法人员于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日产4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两台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碱喷淋”循环水泵未运行,产生的锅炉废气仅经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日产4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废菌渣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部分生产线于2021年4月20日投产至今;现有排污许可证不包含“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4月27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27日、5月12日、6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四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陈**、刘**、王**、居**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5月12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由刘**、王**、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5月12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刘**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由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由陈**、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由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在当事人公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由陈**、居**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公司拍摄的照片4张和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2日在公司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两年内环境违法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0〕42号),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 70 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

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提出1“碱喷淋”循环水泵未运行是新进员工培训不到位所致;2、检查前运输单位车辆有问题,未能及时清运,但菌渣含水量60%左右,不会产生扬尘3、“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目前只是处于小部分试生产阶段检查时搅拌锅和锅炉都是设备负荷试车。搅拌锅只是加入原料进行搅拌运转,除尘器尚未建成,临时采取喷水和加盖的措施防尘4、关于排污申报问题,由于废水排放情况发生变动,必须重新报批环评,重新排污申报。根据新的名录,环评会有所变动,需深入调查研究,并请相关专家论证,因此没有及时进行排污申报5、公司称已按照自行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前期监测数据已找到。

经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1、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碱喷淋”循环水泵未运行,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存在主观故意;而当事人辩称新进员工培训不到位,则恰恰说明环保意识淡薄,不能作为不处罚的理由;2、当事人“日产4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产生的菌渣属于工业固废,应按工业固废相关标准贮存。检查时未按照环评及验收文件要求日产日清,而是露天堆放在厂房南侧,有现场照片、录像为证。该公司提出“菌渣含水量60%左右,不会产生扬尘”,而东海局是针对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另,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只提供了销售台账,未能提供产生、贮存台账,企业在听证会后仍未提供相关台账。3、检查时“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项目”搅拌锅除尘器集气罩正在安装,该公司只是在搅拌锅加了盖子、喷淋,另有一台生物质锅炉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尚未安装,即投入试生产。据调查该混合工序产生颗粒物等废气污染物,东海局认为试生产也是生产,该公司配套环保设施尚未完全建成即投产违法事实证据确凿。4、该公司“日产70万瓶珍稀菌菇新建项目”为新建项目,且已生产,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5、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废水的检测种类不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进行检测,2019年的废水检测报告未提供。废气只提供了2018年混料南排气筒、混料北排气筒的检测报告,2019年、2020年的检测报告未提供。  

综上,对该公司“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自查裁量标准由表12改为表14,罚款金额由18.4万元调整为6.86万元,罚款金额由114.95万元调整为103.41万元。对该公司提出的其他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及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六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8%,见证据5、6、7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见证据8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裁量百分值总和20%。

罚款金额=(10%+8%+2%)×100万元=20万元。

2、对“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零伍佰元

3、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25%;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见证据5、6、7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8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5%+(22%+5%)×(1-25%)]×20万元=9.05万元。

3、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25%;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见证据5、6、7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8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5%×(1-10%)]×100万元=14.5万元。

4、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见证据5、6、7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见证据5、6、7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4%,见证据8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5%+4%)×100万元=29万元。

5、对“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8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5%×(1-20%)]×100万元=24万元。

6、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见证据5、6、7;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共2次,5%,见证据8;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27%×(1-10%)20万元=6.86万元

共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叁万肆仟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零叁万肆仟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零叁万肆仟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英皇娱乐棋牌: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英皇娱乐棋牌: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英皇娱乐棋牌: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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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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