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创业创新> 政策文件

今年我市多项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调整

  • 时间:2021-01-07 08:48:31
  • 来源:连网
  • 阅读次数:
  • 字体:[ ]

放宽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限制、调整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优化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待遇保障……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文件,对我市有关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统一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计入标准为: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的划入比例为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以下的划入比例为3.5%;45周岁以上的划入比例为4%。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5%;一个统筹年度个人账户最低计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的600元,70周岁(含)以上至80周岁以下的1000元,80周岁(含)以上的1500元。个人账户不足上述划入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于当年底一次性划入。

  优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保障。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药费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200元,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放宽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限制。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含)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等待期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标准。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人工组织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结算数量的限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单价≤500元的,自付比例为0;单价>500元且≤3000元的,自付比例为10%;费用区间单价>3000元且≤10000元的,自付比例为20%;单价>10000元且≤30000元的,自付比例为30%;单价超过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分自付比例为30%,30000元以上的部分自付比例为100%。

  调整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将我市大病保险(包括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0000元提高至调整为1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基金支付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6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70%;10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80%。继续落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明确特殊人群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内或待遇期满不超过3个月的应届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首次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不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在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新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待遇,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待遇,确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稳定脱贫。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