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低保不能重复享受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刘喜堂日前表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都是保基本生活的,纳入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就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及,现在涉及到特困人员保障制度的还有基本养老保险,还有基本医疗保障以及低保等等,如何能够去做好该制度跟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工作?
刘喜堂回应,近些年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民生保障政策,这些政策涉及社会保障的整个方面,有社会保险方面、有社会福利方面、有社会救助方面的,就社会救助方面来讲政策就不少。政策多了肯定就涉及到衔接问题,因为有些政策的目标人群、功能定位有一定的相似性。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而言,可能跟其他的一些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关联,所以《意见》也做了明确。
刘喜堂指出,第一,强调了普惠性的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比如说基本的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高龄津贴,这样一些政策对特困人员是叠加的,可以同时享受,这是一种类型。
第二,对于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就不再重复享受了。所谓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比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保基本生活的,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是保基本生活的,所以纳入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就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三,强调了儿童优先和待遇就高的原则。“三无”人群里边其中有一类,就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畴。2010年国务院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了做好这两项制度的衔接,《意见》也明确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就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主要是考虑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因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现在规定的是散居的不低于600元/月,集中的不低于1000元/月,实际各地执行的都高于这个标准,体现了儿童优先和就高的原则。
第四,与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依据这一文件,这次《意见》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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