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敬老院由于设施和管理不完善,供养人员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个别农村敬老院又发生了在院供养人员持械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院供养五保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领导指示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村敬老院人员密集,在院供养五保对象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他们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理健康状况不容忽视。各级民政部门在建设和管理农村敬老院工作中,务必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在思想上不存任何侥幸心理,在行动上不能有丝毫懈怠,始终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确保万无一失。
二、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责任,敬老院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有效落实,敬老院主管部门和敬老院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检查,消除隐患。本通知下达后,各级民政部门要着即组织对农村敬老院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在防火、防水、防盗、防漏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避免流行形式、走过场,在排查中,要主动邀请公安、消防、安监部门进行指导,对消防设施、用火、用电、用气设备和器具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限期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四、重视心理干预。确保身心健康。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在院五保对象看护,密切关注他们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解除心结,确保他们情绪稳定、心理健康。要及时化解在院五保对象之间、在院五保对象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确保院内人际关系融洽、生活氛围愉悦。要严格执行农村敬老院不得接收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入院的规定;发现该院供养五保对象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要及时送医治疗。
五、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坚持建管并重,立足于建设一所,管好一所。要指导农村敬老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程序,强化责任,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解决敬老院面临的工作经费短缺、人员紧张问题。要配足配强管理服务人员,对年老体弱、难于胜任本职工作以及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敬老院负责人,要立即调整;对其他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不断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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