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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时间:2021-04-07 16:13:41
  • 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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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

二、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精神,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强化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通知》强调,对竞争性领域投资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1.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类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对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双重论证”制度,并强化督促落实。

2.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科学界定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投资中的权责,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3.加强竞争性领域投资项目管控。国有企业要根据监管部门核定的主业及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高风险业务、推高负债率项目投资。

4.强化国有企业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要明确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对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5.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按照“业务相近、功能趋同、优势互补”原则,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脱钩整治,将脱钩企业并入现有国有授权投资主体,纳入同级国资机构统一监管。

6.加大违规投资责任追究。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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