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咨询淘汰用能设备相关问题

  • 时间:2024-06-27 10:09:38
  • 来源:市工信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企业咨询:在节能监察时被抽查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整改期限内一直没有停产检修,不方便更换,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会不会被列入差别电价?另外,公司计划内部全面排查淘汰电机,借停产检修时一起更换,不知道如何界定淘汰用能设备。希望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市工信局回应:限期整改是可以申请延期的,如果整改期限内确实有困难需要申请延期的,可以在整改期界满前1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延期申请并经工信部门审核同意。整改期限不满3个月的可以延期为1个月,整改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延期为3个月。对于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在全省内执行的差别电价的政策(根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846号)文件要求),所谓差别电价是指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用电,每度加价0.3元,超过一年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会提高到0.5元。工信部门在开展节能监察时,对企业淘汰设备的认定,主要依据工信部公布的一至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具体的内容可以搜索或登录市工信局网站查询。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