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住(规)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完善、优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流程,提升住房保障工作效率,提高群众满意程度,现就深化改革和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常态报名、批次审核、集中分配”
各街道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应在所有工作日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街道办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并报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和市住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比对,市住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比对。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区民政部门、市住房部门反馈的比对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汇总上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并结合房源情况尽快进行集中分配。街道、区、市三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的衔接配合,科学统筹时间,缩短审核周期,提升审核效率。
二、多渠道多形式提供便民服务
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传统媒体、社交软件、信息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加大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相关群体及时了解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相关信息和时间节点。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机制,在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拓宽为群众提供住房保障政策咨询及发放申请表格的渠道,市、区两级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也要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全面开展政策咨询、表格发放、申请流程指导等便民服务事项,实现市、区、街道办三级服务窗口共同联动互补。同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准入标准及申请流程等政策信息在市住房局政务网上进行公开,并在市住房局政务网和房地产网上提供申请表格下载服务。
三、减少申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坚持务实便民,根据住房保障申请准入有关政策,全面梳理申请、审核流程,减少、简化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项目。即日起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书、租借房产权证明、无单位人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四、建立收件回执和审核结果反馈机制
街道服务窗口收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放收件回执,明确告知其申请已被受理。
进入审核程序后,街道、区、市三级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各级职责开展审核工作,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条件不符不予通过的,统一由街道办事处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五、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将各级服务窗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住房工作目标考核范围。通过“日常督察+年终考评”的方式,评选年度住房保障优秀服务窗口并予以表彰。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教育乃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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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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